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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全面规范!省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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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6年1月29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6〕5号),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财务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f45f8e6afbeb84509a900beefffde0d0.png (一)制定背景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及物业管理实践的发展,原《办法》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管理需求。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以明确和规范。此次重新制定,旨在全面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1.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责任。确立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代管制度,明确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维修资金代管部门,依法履行资金归集、审核拨付、核算、账户管理、保值增值、信息公示等代管职责。(《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细化账户设置。明确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除业主分户账以外,属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开发建设单位须交存资金至设施设备专项分账,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资金来源可由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增值部分、公共收益等渠道筹集。(《办法》第四条)
3.明确交存要求。为保障首期维修资金足额归集,规定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房屋买受人收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4.推动补建续筹。对历史遗留的未交存维修资金等情况,规定了按照所在地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次交存标准交存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引导业主补交。对于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明确代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续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可以提供指导。鼓励探索将维修资金交存及结余情况纳入不动产信息查询内容,推动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补建、续筹维修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优化应急使用。详细列举了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启动应急维修的七种具体情形,并明确了申请主体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相关规定,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规定可以优先使用统筹分账、设施设备分账资金保障应急维修及时开展。(《办法》第十四条)
6.强化使用监管。要求代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使用制度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发现申请人、施工单位、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主体存在虚构业主表决、虚报工程量、出具失实报告等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将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引导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约定,对大额或应急维修费用引入第三方审计。规定代管部门应当定期(三年内不少于一次)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7.提升服务能力。规定代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为业主查询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提供便利。要求代管部门加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和支持业主通过信息化系统参与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选用第三方电子投票系统的,需对系统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事先告知业主。(《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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