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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起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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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深化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梳理公布第五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一、跨区域"黑气"活动

案例一:对个人非法分装工业丙烷的刑罚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非法分装、运输、危险驾驶

【基本案情】

刑事机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被告人:顾某、许某等(个人)

案由: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顾某纠集许某、丁某等人从南京溧水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买工业丙烷一千余吨,运输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使用导气设备,将工业丙烷非法分装至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内,以低于市场价分销给卢某、董某等。卢某、董某等明知工业丙烷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能销往民用领域,且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仍使用民用普通汽车将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从马鞍山市博望区运输至南京市建邺区、栖霞区等地,售往民用领域。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董某等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顾某、许某等人非法分装的违法行为,已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主管部门查处。

案例二:对个人非法分装工业丙烷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非法分装、运输、危险驾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江阴市城管局、江阴市公安局行政相对人:顾某、秦某(个人)

案例二:对个人非法分装工业丙烷的行政处罚【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非法分装、运输、危险驾驶【基本案情】行政机关:江阴市城管局、江阴市公安局行政相对人:顾某、秦某(个人)案例:2026年1月,江阴市城管局接到线索反映,有一团伙从异地运输工业丙烷至江阴,在废弃空地非法倒灌至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后分销流入市场。市城管局与市公安局立即启动联合执法工作,成功锁定该团伙运输路线、作业时间及藏匿窝点,于2026年3月,在江阴市某处空地当场查获正在非法倒气的顾某、秦某二人。现场查获50公斤工业丙烷瓶68只、15公斤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22只(其中报废瓶8只、外地瓶1只),以及导气设备4套、电子秤2台、运输车2辆。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认定顾某、秦某非法处置、买卖危险物质,分别对顾某处以拘留12日、对秦某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对顾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对瓶装燃气企业非法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跨区域协同监管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日照市莒县城管局行政相对人:日照市莒县某液化气公司(瓶装燃气企业)

案由:2026年3月,江苏省广电台"政风热线"发布《"黑气"跨省流入隐患重重,何以漏洞难堵》报道,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某液化气公司违法充装,将不合格瓶装液化气售卖给非法气贩,非法气贩再以低廉价格跨省转运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个别乡镇,出售给部分餐饮店及居民使用。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公安局组成工作专班,连夜对曝光的塔山镇刘沟村"黑气"售卖点进行查处,对塔山镇、黑林镇等苏鲁交界乡镇开展重点检查,并赴济宁市莒县,与当地公安、城管等部门会商对接,推进跨区域联合打击。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黑气"购销点3家,现场封存气罐1个,关停日照市莒县某液化气公司,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连云港市住建局与日照市城管局签署《日照—连云港毗邻地区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行为协同监管合作协议》,进一步强化跨省、市(县)联动执法协作机制。

案例四:对瓶装燃气企业允许用户跨区域自提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用户自提、跨区域协同监管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徐州市住建局、济宁市住建局

行政相对人:济宁市鱼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瓶装燃气企业)

案由:2025年11月,徐州市住建局接举报线索,徐州市丰县燃气用户跨区域从济宁市鱼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购买液化气并自提至家中,该企业涉嫌长期向我市丰县及周边县区用户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私拉管道规避监管、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未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开展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托《苏鲁皖毗邻地区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行为协同监管合作协议》机制,徐州市住建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住建局移交相关违法线索。山东省相关部门通过调阅台账、实地走访和询问负责人等方式查明:该企业承认存在用户自提充装现象,但否认有跨区域违规经营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依法对该瓶装燃气企业作出罚款11165元的行政处罚。


二、瓶装燃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五:对瓶装燃气企业违规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违规充装、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邳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相对人:邳州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瓶装燃气企业)案由:2026年4月,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立案查处邳州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违法充装气瓶案件。经查,2026年4月13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前提下,人为绕过阳光充装监管系统,直接外接管道,为43只无码、超期未检、非自有产权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气。该企业此前在2025年7月曾因同类违法充装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短期内重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安全风险突出。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行政机关依法对邳州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对瓶装燃气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住建局

行政相对人:南京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瓶装燃气企业)

案由:2025年5月15日,南京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雨花街道明发广场全联装饰城门口违规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15kg实瓶13只、空瓶4只,该地点不具备安全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条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机关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南京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对瓶装燃气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住建局

行政相对人:南京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瓶装燃气企业)

案由:2025年8月6日,龙池街道毛许社区骡子张村老建筑站门外发现南京某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王某在非送气专用的小黄车上违规储存4只15公斤液化石油气实气瓶,该地点不具备安全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条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行政机关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南京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对瓶装燃气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

行政相对人:南京市某液化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企业)

案由:2025年11月7日,南京市某液化气供应站于在江宁街道清修社区曹村52号对面住房违规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15kg实瓶10只,空瓶5只,该地点不具备安全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条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机关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南京市某液化气供应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个人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气

案例九:对个人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宿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相对人:王某(个人)

案例:2025年3月19日,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某停车场内一厢式货车装有大量瓶装液化气。经查证,王某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情况下,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涉嫌非法运输燃气,现场查扣液化石油气钢瓶84只(瓶内液化气重2396.9公斤)。2025年4月9日,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行政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对个人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行政相对人:高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3月18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市湖滨新区晓店街道小郭庄附近存在"黑气"。经现场核实发现,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擅自储存燃气,共查扣液化石油气钢瓶27只(瓶内液化石油气重900公斤)。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高某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对个人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李峻派出所行政相对人:李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9月,东海县公安局李峻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经现场调查,2025年5月至9月,李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海县李乡窝子村自家门口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现场发现液化气充装装置1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若干。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

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涉案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工具。

案例十二:对个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

行政相对人:苗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4月- 5月,苗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吴功村自家院内,未经许可擅自利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向他人销售。2025年5月13日,苗某某上述违法行为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发现液化石油气实气瓶12只(瓶内液化气重313.6公斤)、液化石油气空气瓶3只、倒气装置3套。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苗某某作出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对个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无证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住建局、淮安市洪泽区公安分局、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政府

行政相对人:吕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6月5日,淮安市洪泽区住建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及东双沟镇政府检查发现吕某某在东双沟镇青云居委会六组25号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28只,涉嫌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经询问调查,吕某某违法事实属实,证据确凿。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吕某某作出罚款50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对个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

行政相对人:胡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10月至12月,胡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朝阳村村西鱼塘自用的房屋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经营活动,非法获利500元,现场查获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29只(瓶内液化气重约628公斤)。胡某某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追缴非法所得,并对胡某某作出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对个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无证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

行政相对人:李某某(个人)

案由:2026年1月23日,李某某家中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擅自倒气,售卖液化气,东海县温泉派出所接举报依法对李某某住所进行检查。经查实,李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资质的前提下,擅自在家中从事液化气倒气、分装及销售活动,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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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正安

版面编辑:孟红艳

文字校核:许正祺

来源: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供稿:市政园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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